(2014)安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裴伟瑜与孙业斌、王建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伟瑜,孙业斌,王建明,董源华,郑佃龙,于会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裴伟瑜。被告孙业斌,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邦江,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明,农民。被告董源华。委托代理人吕泉城,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佃龙。被告于会霞,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以与被告董源华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伟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7元,减半收取1439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659元,由原告裴伟瑜负担。审 判 长 于德江人民陪审员 刘景瑞人民陪审员 高建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