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吴雪华与叶欲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华,叶欲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吴雪华,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项婧玲,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欲忠,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晓雨,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元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华与被告叶欲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雪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吴雪华负担。审 判 员 汪红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