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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何某某、许某某与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常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何某某,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英,系原告何东生之妻,女,1969年1月4日生,汉族。原告许某某,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原告何某某、许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原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小英、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许某某共同诉称,2013年7月,被告王某某将一个基建粉刷工程承包给原告何某某、许某某施工。双方约定,按房屋占地面积为标准计算,室内粉刷工价为30元/㎡,室外粉刷工价27元/㎡。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二原告工资款12880元。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工资款12880元;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差旅费、误工费、利息及违约金;三、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何某某、许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粉刷合同协议1份,拟证明双方就粉刷工程约定的工价。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做工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系口头约定,外墙贴瓷砖工价为每平方米30元,外侧面墙粉刷工价为每平方米11元。工程完工时,已按约定将工钱全部支付给二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对相对方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被告王某某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粉刷合同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承包了雷小牛家的一个基建工程。2012年7月,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被告王某某将房屋的室内、外墙粉刷承包给原告何某某、许某某施工。粉刷工程完工后,被告王某某向二原告支付了室内粉刷及外墙贴瓷砖的工钱,并按11元/㎡的标准给付了外侧墙粉刷的工钱。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作如下认定:关于房屋外侧面墙粉刷如何计算工价的问题?原告主张按27元/㎡的标准计算工钱,并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一予以证明。被告则认为按市场行情价11元/㎡的标准计算工钱,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约定工价的情况。双方对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现双方均认可当时市场行情工价为11元。因此对原告按27元/㎡的标准计算外侧面墙粉刷工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何某某、许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原告何某某、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2元,由原告何某某、许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诗田审 判 员  尹素林人民陪审员  唐绍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向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