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7号原告朱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