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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非诉行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非诉行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住所地:本市南徐大道62-2号,组织机构代码:01446688-0。法定代表人朱柳堂,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国豹。被执行人刘玉兰。系镇江市润州斯可爱纯净水厂个体业主。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镇城质监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润非诉行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兰系镇江市润州区斯可爱纯净水经营者,2014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联合食品监管人员对被执行人经营的纯净水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工艺流程使用灌装机进行生产,直接用水管灌装纯净水,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了纯净水样品,经镇江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对其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2、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现纯净水厂已停业,因被执行人家庭十分困难,其丈夫患尿毒症,每周需两次血透治疗,对罚款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江质监局城区分局镇城质监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应当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下无正文)执行长  张龙庚执行员  冷祥顺执行员  谢春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