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刘×1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8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1,女,37岁(1977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2年11月28日被羁押,2013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4)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于2012年9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京××物流有限公司院内,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向北京丰台××门诊部、北京××中医院有限公司、北京××妇科医院、北京××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北京瀛海××门诊部、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村卫生室、北京××门诊部销售药品共计68000余元,2012年11月28日被查获,当场查扣待销售的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1500余箱,部分药品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1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对指控其销售药品68000余元的事实予以否认,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1于2012年9月至11月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2012年11月28日,在被告人刘×1租赁的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京××物流有限公司的库房内,当场查扣待销售的乳酸钠林格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等25种的药品1587箱,其中1560箱药品价值人民币231169元,其余27箱药品未作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黎×证言证实:我去年自己和别人合作经营一家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公司,到2011年12月因公司没有业务到现在就停业了。我今天到大兴区金星新三余的物流院内来看一下我的朋友刘×1,刘×1是专门卖医疗用药的,她代理山东××药厂的药,刘×1开始在丰台区三路居租库房批发医用药,2012年8月或9月份,搬到大兴金星新三余这个物流院内租的这个库批发卖药。我是经人介绍和刘×1认识,我和刘×1没有业务往来,刘×1让我帮她找公司挂靠没有找成,找挂靠公司是能获得售药经营手续。2、证人朱×证言证实:我是北京××物流有限公司经理。大约在2012年9月中旬,刘×1找到我说要租我公司的库房,当时刘×1说她是做药品生意的,她租库房用于存放药品,她租了一个450平米的库房。我们签了一份租赁合同后刘×1就陆续将药品运到了库房,平时就刘×1负责发货收货,她应该就是老板,另外还有二三个伙计帮助他送货、卸货,我看见刘×1的药品有吃的药,还有输液的液体,数量很多,至于都有什么药品我没仔细看过。3、证人刘×2证言证实:刘×1是我姐姐。2012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我到库房找我姐姐刘×1,我刚和她聊了会天,警察就到了。我不清楚刘×1在库房里做什么,库房里面全是纸箱子,上面写葡萄糖水是医用药品,大概有几百箱,我不清楚库房是谁的。4、证人赵×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份,我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三余村一家大仓库找到了一个司机的工作,公司谁是负责人我不清楚,我平时负责开一辆金杯车用来拉药送货,车牌号:京××,将药送到北京的大兴、丰台等地,有人负责联系买家,具体谁联系的我不知道。我平时接到管库房的孙×电话,由他告诉我将药送往的目的地,我才开车将药送到客户手里,客户具体是谁我不清楚,我只管将药送到目的地,交易的地方一般在马路边上,没有固定地点,也有的时候客户给我打电话,我们就约好交易地点,将药拉过去,一次大概有三四十箱的药品,一个星期拉一两次货。5、证人孙×证言证实:我是刘×2找我来的,平时需要出货都是他给我出货的单子,我再去仓库取货搬运到车上,我经常看见刘×2收钱,我负责库房管理,仓库里有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医疗用品,一共2000多箱。我每月挣2000元,应该是刘×2负责给我开工资,我不清楚公司有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我就知道公司的负责人是刘×2,其他人不清楚,我不认识刘×1。6、证人葛×证言证实:我是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我公司所销售的药品都是从全国各地的药厂购进,从山东××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过药品,好像是从2012年8月份至今一直都有业务往来,是我联系业务。我公司没有从山东其他药厂购进药品了,没有从山东××制药有限公司购进过药品,我公司与该公司洽谈过业务,我公司把药品销往北京各大医院、诊所、医药公司和药店。我公司与北京××、北京密云××肿瘤、北京××中医院、××院、北京瀛海××门诊部、北京××门诊部都有业务往来,与其他的公司都没有业务往来。我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销售药品,业务员中没有刘×1、刘×2这两个人。我公司在北京没有代理销售商,都是直接把药品送到客户处,我公司在大兴区没有仓库,我公司没有把销售药品的资质证书借给过他人使用。我听说过北京××医药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是做药品销售的,现在好像变更名称,好像叫北京××公司,与我公司没有业务往来。7、证人郭×证言证实:我是北京××医药经营中心质监部经理。北京××医药科技开发中心是我公司的前身,2012年二三月份变更为北京××医药经营中心,法人、原公司的人员也变更了,现在的公司和原来的公司没有关系了。我是2012年6月到公司工作的,我公司的业务员中没有叫刘×1的,我公司没有别的挂靠单位或个人,只有一个库房和公司在一起,没有其他库房和分支机构。我公司的业务都是从××医药公司进购的,以前有没有其他公司就不清楚了。8、证人袁×证言证实:我是保定市××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2011年底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公司的刘×1,我与刘×1在北京××公司位于马连道附近的办公室内谈的业务,刘×1向我提供了北京××医药经营中心的购药的合法资质,之后向我提出在我公司购药,所以自2012年初我公司开始为刘×1供药,到了2012年9月份,我再给刘×1供药时,发现北京××公司位于北京市马连道附近的办公地的库房大门紧锁,听说该公司已经搬迁,刘×1答复公司迁址之后会再通知我。我公司于2012年三四月份曾应刘×1的要求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发生过800余元的业务往来,记得当时刘×1向我提供了国防大学医院的资质,向我单位购过800余元的湿润烧伤膏,这批烧伤膏我也送到××翔公司了,我送货一直向刘×1指定的××公司仓库送货,和刘×1在一起经营药品的还有刘×1的弟弟,另外还有三个男子,刘×1的弟弟还有三名男子平时主要负责装卸货,刘×1的弟弟于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份一直负责与我结款。我在刘×1那里收款时无收款手续,结款金额按发货单金额计算。2008年8月左右,我公司与北京××医药公司发生的业务关系,对方业务经办人一直是张××,但我听说张××与刘×1也认识。北京××翔公司之前的名称为北京××医药科技开发中心,后于2012年初变更为北京××医药经营中心,以上这两家公司属同一公司。9、证人陈×证言及书证证实:我是2009年开始在北京丰台××门诊部工作,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我认识刘×1,她是搞药品销售的,我们门诊部从刘×1手中购进过药品。刘×1给我们提供了相应的资质证书,我们看她提供的相关资质齐全,就从她那里购进药品了。从刘×1处购进药品双方签订了一份《供需双方质量保障协议书》,刘×1给我们提供的相关资质手续是北京××医药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销售员是葛×的等,那份保障协议书也是以北京××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我们门诊部签的,我不清楚刘×1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另提供北京××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据6张,证实购买药品的品种及金额,销售员为该公司葛×。10、证人杨×1证言及书证证实:我是北京××中医院有限公司后勤部员工,负责联系进货等业务。我公司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2012年11月份,我公司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过一批药品。2012年11月中旬,我公司需要购进一批妇科药,我就电话联系了自称北京××医药有限公司的一名姓刘的女子(具体情况不详),我将所需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发给了她,后来她陆续派人将我订购的药品送到了我公司。这批药品经过我们查看是真药,姓刘的女子自称是北京××医药有限公司的,她提供的手续非常齐全,我们也从网上认证了北京××医药有限公司确实具备药品批发资质,我不清楚姓刘的女子的公司位置,也不知道她公司有什么员工。在她那只购进过一次药品,我对刘×1完全没有印象,就是站在我面前我都无法辨认。另提供北京××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据5张,证实购买药品的品种及金额,销售员为该公司葛×。11、证人卓×证言及书证证实:我是北京××妇科医院采购员。北京××妇科医院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大约是2012年9月份,我们与该公司以姓赵的男子谈的,我只找到两张北京××公司的药品销售、复核记录,我不认识叫刘×1的人,也没见过××公司销售员葛×。我听姓赵的销售员说他们公司库房在大兴。另提供北京××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据2张,证实购买药品的品种及金额,销售员为该公司葛×。12、证人杨×2证言证实:我是北京××门诊部采购员。我单位和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我单位从2012年10月在××公司采购药品,我单位需要药品时就和××公司业务员联系送货,一共从××采购了四次,货款都已经结清。我是和××一个叫赵××的男业务员联系的,我们也要了他们单位的资质。药品销售记录上的葛×我没见过,不认识刘×1。另提供北京××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据19张,证实购买药品的品种及金额,销售员为该公司葛×。13、证人王×证言及书证证实:我是北××仁商贸有限公司××中医结合诊所采购员。2012年9月初左右,一个自称是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女的,自称叫葛×,到我们诊所上门推销他们公司的药品,后来葛×带着北京××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质量管理认证证书、法人委托书等一整套相关资质,证明给我们诊所留了一份,我们看她资质手续齐全,就决定从她那里购进药品,当天我们诊所就和葛×在我们诊所签订了一份供需双方质量保障协议书,我在协议上盖了我们诊所的公章,当时协议书上葛×在拿来时已经盖好了北京××医药有限公司的公章了,我们一共从葛×手里购进过两次药品,每次都是葛×把药品送到我们诊所,我现在已经无法认出药品推销员了。另提供北京××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据5张,证实购买药品的品种及金额,销售员为该公司葛×。14、证人温×证言及书证证实:我是北京瀛海××门诊部负责人。2012年9月份至11月份,我公司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过几批药品。2012年9月初,一名自称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名为葛×的女子到我门诊部,找到我说她所属的公司可以批发药品给我们,让我以后需要购进药品联系她,当时她还留下了北京××公司经营药品的相关资质,经过我们上网查询她留下的手续都是真的。另提供北京××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据13张,证实购买药品的品种及金额,销售员为该公司葛×。15、证人张×证言及书证证实:我是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村卫生室负责人。2012年10月份,我公司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过一批药品。2012年10月,有一名自称北京××医药有限公司的男子上门推销,我将所需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给了他,后来他在2012年10月19日将我订购的药品送到了我的卫生室。我现在已经辨认不出推销药品的人了。另提供北京××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据5张,证实购买药品的品种及金额,销售员为该公司葛×。16、证人丁×证言及书证证实:我是北京××门诊部负责人。我单位于2012年10月份自北京××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一个姓赵的男子自称××公司的业务员,我也看过××公司的资质,我前段时间跟该男子联系,他说公司要搬到大兴去,就没给送药。另提供北京××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据3张,证实购买药品的品种及金额,销售员为该公司葛×。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刘×1供述证实:我从2008年就开始干药品推销,平时自己联系了一些药厂的关系网,2012年2月我就开始帮北京××医药科技开发公司联系药品供货商,以公司的名义向山东××药厂、山东××药厂、河北××药厂发订单,然后这些药厂给我提成,这样××公司和这几家药厂也成了合作关系,每月月底结账,我所联系的药品也都存放在××医药科技开发公司位于三路居的库房内。2012年9月份由于北京××医药科技公司拆迁更换了法人,公司也不再和那几家药厂进行合作,我和公司的挂靠关系也就解除了,我所联系的药品从药厂一发货,账就扣在了我的名下,我就在北京西红门新三余村的物流租了一间库房,把这些药品都存了起来,在此期间我就通过关系联系了买家,每天都在出售药品,直到2012年11月28日被警察和药监局的人抓获。我挂靠在北京××医药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手续,我就是和他们以前的法人关系不错,帮着他们联系药品的供货商,减少他们的成本。这些药都是真的,全都是正规的药厂。北京××医药科技公司和这几家药厂都形成了合作,都是××医药科技公司直接下订单,对方药厂发货之后再给我提成。我之前没有私自贩卖过药品,只是2012年9月以后开始自己干的。我没有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我自己经营药品是因为这些药品都是以我的名义进购的,如果卖不出去就全都砸在我手里了。存在我手里的大概近二百多种药品,价值二十多万元(具体的我也从来没清点过),从9月至今我每天都在经营,剩下的全部都被警察和药监部门给扣了。我雇佣赵×和孙×两个人给我搬货,另外我有一辆金杯车,有时赵×帮我开开车,我每月发给他们1500至2000块钱工资。我从来没和他们讲过我私自销售药品,他俩就是帮我搬货,每次卖药的时候都是我亲自和对方谈价钱,然后对方把钱给到我手里。我弟弟刘××没有参与这件事,他偶尔过来看看,但从来没帮我干过什么事。2、保定市××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书证证实:保定市××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注册的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在与北京××医药经营中心经营中,收到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在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的经营中,收到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在与北京××医药科技开发中心经营中,收到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医院的经营中,收到过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3、河北××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书证证实:河北××医药有限公司系依法注册的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在2012年7月于北京××医药经营中心发生业务往来,自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间我公司向该单位出售价值约20万元左右的合格药品。我公司与该单位发生业务往来是通过该公司名为刘×1的业务员,刘×1曾为我公司提供过北京××医药经营中心的药品经营资质。另,北京××医药经营中心变更前名称为北京××医药科技开发中心,刘×1曾为我公司提供过北京××医药科技开发中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4、安国市××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书证证实:该公司系依法注册的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我公司与北京××医药科技开发中心发生正常的业务往来,自2012年3月份至2012年11月间我公司向该公司出售合格药品。我公司与该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是通过该公司名为刘×1的业务员,曾为我公司提供过北京××医药经营中心的药品经营资质。另,北京××医药科技开发中心变更后的名称为北京××医药经营中心,刘×1曾为我公司提供过北京××医药经营中心的经营资质,及北京××医药科技开发中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北京××医药科技开发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北京××医药科技开发中心变更为北京××医药经营中心的企业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5、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出具证明证实:刘×1在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路南××号金西桥南侧北京××物流有限公司院内经营药品,品种数量已超过20种,刘×1在大兴区内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6、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扣押清单证实:2012年11月28日扣押刘×1所持有的药品。7、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2年11月28日在被告人刘×1经营地点扣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中心出库专用章1枚(方形)、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1枚(圆形)、北京瑞丰龙翔医药经管中心现金收讫章1枚(方形)、山东××制药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1枚(方形);记账本8本;发货单、销售单等单据314张、送货单110张;金杯牌小型汽车1辆(车号京××、车主刘×1);人民币11万元。8、北京××医药经营中心出具的书证:北京××医药科技开发中心于2011年12月21日变更为北京××医药经营中心,公司推销员中没有刘×1。9、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书证证实: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11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负责人是葛×,被告人刘×1非本公司员工。10、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调取的书证证实:在北京丰台××门诊部、北京××中医院有限公司、北京××妇科医院、北京××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北京瀛海××门诊部、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村卫生室、北京××门诊部调取的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机构组织代码、税务登记证、供需双方质量保障协议书、推销员葛×培训证书及身份证。1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2年11月28日在刘×1处扣押的无品牌电脑中,检验出相关文件61个,内容为销售记录、药品零售单和药品入库单截屏图片等。12、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提取的印章拓印及工作说明证实: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于2012年12月14日提取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2)与2012年11月28日在被告人刘×1处提取的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2)有明显不同,外形、大小、字体内容排列顺序与该公司提供的专用章两枚,存在明显差异非同一印章。13、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提取的租赁合同证实:刘×1租用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金西路南××号金西桥南侧北京××物流有限公司院内房屋。租期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14、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11月28日9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金星派出所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区移交案件,在大兴区西红门镇北京××物流有限公司院内,2012年11月28日14时许,民警在西红门镇××物流公司院内查获大量药品,将刘×1刑事传唤到进行派出所接受讯问。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1的个人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1向北京丰台××门诊部、北京××中医院有限公司、北京××妇科医院、北京××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北京瀛海××门诊部、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村卫生室、北京××门诊部8家单位销售药品68658.5元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其余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1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1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刘×1向北京丰台××门诊部等8家单位销售药品68000余元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市场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刘×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被告人刘×1在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大兴分局药品(后附清单)依法没收;扣押被告人刘×1人民币十一万元充抵罚金。三、扣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中心出库专用章一枚(方形)、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圆形)、北京××医药经管中心现金收讫章一枚(方形)、山东××制药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一枚(方形);记账本八本;发货单、销售单等单据三百一十四张、送货单一百一十张;无品牌电脑一台,依法由扣押机关处理。四、扣押被告人刘×1金杯牌小型汽车一辆(车号:京××、车辆型号:金杯××、车辆识别码×××,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杰川人民陪审员 董 玲人民陪审员 关燕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