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正兵、李从艮、董泗海与陈治荣、胡仕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38号原告刘正兵,男,生于1968年10月2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李从艮,男,生于1954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董泗海,男,生于1975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正全,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治荣,男,生于1966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冯向康,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仕强,男,生于1962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兵、李从艮、董泗海与被告陈治荣、胡仕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正兵、李从艮、董泗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兵、李从艮、董泗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兵、李从艮、董泗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刘正兵、李从艮、董泗海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