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冷雪涛因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冷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被执行人:冷雪涛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4)海民初字第284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冷雪涛在农业银行留格庄分理处(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截留至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 春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