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5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赵孟泉、代晓峰等与代晓峰、柴爱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孟泉,代晓峰,柴爱君,毛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13-3号原告赵孟泉。被告代晓峰。被告柴爱君。被告毛培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孟泉与被告代晓峰、被告柴爱君、被告毛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孟泉以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孟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00元,由原告赵孟泉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强人民陪审员 王可善人民陪审员 王善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