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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红螺鞋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红螺鞋业有限公司、邵学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红螺鞋业有限公司,邵学楷,邵大甫,赵微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88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负责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瑞雷,系原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涂芬芳,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浙江红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东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邵学楷。被告邵学楷。被告邵大甫。被告赵微华。本院在受理的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螺鞋业有限公司、邵学楷、邵大甫、赵微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