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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襄城执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谢万江与高体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万江,高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襄城执字第00113-1号申请执行人谢万江。被执行人高体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襄城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谢万江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高体明妻子柳喜银名下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北街8-3-4号房屋(房产证号码:襄房私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高体明妻子柳喜银名下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北街8-3-4号房屋(房产证号码:襄房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