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徐天才、张户江、张付海、徐明香与会东县乌东德镇河门村4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天才,张户江,张付海,徐明香,会东县乌东德镇河门村4组,会东县乌东德镇人民政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天才,男,52岁。委托代理人郑在才,会东县会东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户江,男,31岁。委托代理人郑在才,会东县会东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付海,男,38岁。委托代理人郑在才,会东县会东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明香,女,37岁。委托代理人郑在才,会东县会东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会东县乌东德镇河门村4组。住所地会东县乌东德镇。负责人彭德国,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姚正权,会东县姜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东县乌东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东县乌东德镇。法定代表人赵学宽,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周国辉,该镇副镇长。上诉人徐天才、张户江、张付海、徐明香与上诉人会东县乌东德镇河门村4组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天才、张户江、张付海、徐明香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在才,上诉人会东县乌东德镇河门村4组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正权,被上诉人会东县乌东德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国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结合二审审理中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会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0.00元,已由徐天才、张户江、张付海、徐明香预交9750.00元,会东县乌东德镇河门村4组预交97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叶庆华审判员 陈慧玲审判员 姜奋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丹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