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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执字第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运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运楼;许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743号申请执行人刘运楼,教师。被执行人许韬,教师。申请执行人刘运楼诉被执行人许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许韬偿还原告刘运楼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9800元,合计79800元,于2014年1月10日前付清。二、原告刘运楼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8元,由被告许韬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74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