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驾驶员,住怀远县。2014年9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3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淝南乡境内,沿X045线自南向北行驶至36KM+430M处时,撞到相向刘某乙和无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刘某乙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证明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皖C×××××”号营运出租车在怀远县淝南乡境内,沿X045线自南向北行驶至36KM+430M处时,撞到相向刘某乙和无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刘某乙和受伤并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刘某乙和后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认定:刘某乙和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于案发当日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皖C×××××”号出租车投保公司)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和亲属经济损失189058.28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和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张某甲补偿刘某乙和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取得刘某乙和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陈某、刘某甲证言、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怀公交认字(2014)第0001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表、CT检查报告单、抢救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290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14)痕迹鉴字第553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怀远县公安局(怀)公(尸检)鉴(法)字(2014)49号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车辆勘验记录、现场绘制图及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和缓刑适用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朱茜茜二○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娟法院诫勉语:张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