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一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商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奇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一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原商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东南京路北(商字广场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霍振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旭,该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奇伟(别名姜伟),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保成,河南国基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商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银行商丘分行于2013年5月13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奇伟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商睢民金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商奇伟提出再审申请,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商睢立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进行再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商睢民再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中原银行商丘分行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原银行商丘分行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原银行商丘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中原银行商丘分行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民再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3)商睢民金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准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蕙审判员 许秀敏审判员 陈君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