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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刘国生、王来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负责人吕晓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寇文龙,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刘国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来友,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国生、王来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6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748.96元,诉讼费222元、执行费2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国生交纳执行款1000元,并缴纳执行费29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国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6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