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振三,系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三、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农历腊月24日,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3年8月1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孙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对家中事务及孩子都不关心,也不工作,导致原、被告经常吵架、打架,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不属实,我没有赌博恶习,也没有家庭暴力。我们也就是为了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是因为原告晚上不回家、打电话也不接的原因发生的,但我觉得我们婚后感情还好,我们没有矛盾,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9年农历腊月24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3年8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农历11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孙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4年12月份,原、被告因原告夜不归宿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到娘家生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后又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了孩子,其婚姻有坚实的基础。双方虽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因此破裂。另一方面轻率离婚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