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宁执民字第1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晓霞与何飞琴、董晓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宁执民字第1054-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霞,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何飞琴,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董晓俊,居民,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霞与被执行人何飞琴、董晓俊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飞琴所有的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红枫公寓1幢8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X0022844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宁国用2007字第02113号】。本院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上述标的物,2015年1月13日蒋林齐(身份证号码:××)以12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何飞琴所有的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红枫公寓1幢801室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蒋林齐所有。二、买受人蒋林齐应持本裁定书自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陆虎审 判 员 林晓奎审 判 员 葛昊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