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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米易县公安局申请执行彭俊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公安局,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661号申请人米易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国宏,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彭俊。本院在执行米易县公安局申请执行彭俊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米易县公安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大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