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米易县公安局申请执行彭俊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公安局,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661号申请人米易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国宏,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彭俊。本院在执行米易县公安局申请执行彭俊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米易县公安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大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