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上海齐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澳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淼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齐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澳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淼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4015号原告上海齐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澳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淼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上海澳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淼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齐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68,000元;二、被告上海澳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淼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上海齐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金68,000元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5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届期,两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齐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澳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淼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澳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淼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上海齐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