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思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景荣精密磨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思汗新材料有限公司,景荣精密磨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494-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思汗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英。被执行人景荣精密磨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思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荣精密磨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景荣精密磨具(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