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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赵立红与保定天元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赵立红。被执行人保定天元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前平嘉。法定代表人张亚丽,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天元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天元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6元(本金3106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