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9-09
案件名称
李树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树宏;王兆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邮执字第0030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宏。 被执行人王兆宏。 本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兆宏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兆宏银行账户存款或收入42208.0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兆宏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素权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