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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丁民初字第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丁民初字第0786号原告王某。被告仲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仲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仲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仲某乙。仲某甲于2011年11月份举债外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联系未果。仲某甲多年未能履行夫妻义务,不顾家庭,断绝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其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仲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某与仲某甲为同学,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仲某乙。结婚初期感情尚可。2011年仲某甲离家出走,无法联系。以上事实,有王某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仲某甲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仲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与仲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陆亚琴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人民陪审员  陆 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钰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