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魏辉与于涛、娄方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辉,于涛,娄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魏辉,男,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于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娄方梅,女,汉族,齐河县(2013)齐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于涛、娄方梅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因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娄方梅有一处居住楼房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加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