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小红申请执行四川豪庆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红,四川豪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红。被执行人四川豪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世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王小红申请执行四川豪庆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四川豪庆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豪庆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星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限额人民币1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