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谢金德诉张杏英一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德,张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谢金德,男,1974年6月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张杏英,女,1984年10月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德诉被告张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金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谢金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叶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