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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谢金德诉张杏英一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德,张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谢金德,男,1974年6月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张杏英,女,1984年10月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德诉被告张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金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谢金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叶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