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异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等与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路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164号案外人路明,男,1958年9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负责人陈玉,行长。委托代理人蒋蕴杰,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红阶大厦****法定代表人赵军。被执行人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楼****>法定代表人董斌。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申请执行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路明以本院查封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室为其合法购买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将上述房屋予以解封。审查过程中,路明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路明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路明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侯成成代理审判员连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祖 佳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