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松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松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告刘某,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海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鞠端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