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管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洪涛与何玉培、哈尔滨延大牧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涛,何玉培,哈尔滨延大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管初字第1号原告杨洪涛,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何玉培,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哈尔滨延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工业园区泰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修立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涛与被告何玉培、哈尔滨延大牧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哈尔滨延大牧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提供的2015年1月15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西三条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长春市宽城区。因此,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哈尔滨延大牧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春阳审 判 员  任光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