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7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647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丁某,男,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