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1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昕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11185号罪犯陈昕,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8)定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昕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寿伟帅、汤涛和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楼园珍、杜文斌、郑英先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昕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昕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本院审理时,罪犯陈昕的余刑不满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昕准予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