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大龙与被执行人高明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陈大龙,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被执行人高明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大龙与被执行人高明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永民调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大龙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高明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大龙劳务工资4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被执行人高明兴于2015年1月23日缴纳案件款40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陈大龙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6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