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杭州中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章高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中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高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龚瑛,董事长。被执行人章高炎。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高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杭州中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俊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艳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