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乐清市以勒电器冲件厂与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以勒电器冲件厂,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以勒电器冲件厂。负责人:郑祥龙。被执行人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以勒电器冲件厂与被执行人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偿还申请人执行款12398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通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的厂房已被本院拍卖,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乐执民字第109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