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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恢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恢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关于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某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某以“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书”为申请执行依据,并非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审 判 员  姚立勇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