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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谭晓梅与孙自书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晓梅,孙自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谭晓梅,女,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孙自书,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33836-3。法定代表人:陆彬,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执行人孙自书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1×××51上的存款2293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县支行,账号17×××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