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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07

案件名称

苏桂环、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桂环;陈伟;李某;陈某;青岛艾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字第12172号 申请执行人苏桂环,女,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5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200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艾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韩海路。 法定代表人陈鑫,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五终字第76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岛艾秀服饰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艾秀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