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乙与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达成了将其变卖的执行标的物两台线切割机折价8000元的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