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一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建勇与付志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勇,付志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一初字第874号原告王建勇,男,1976年5月3日生。被告付志尊,男,1985年6月9日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勇与被告付志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勇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勇撤回起诉。审判长 郭春明审判员 辛国喜陪审员 魏文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