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7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山东长运医药用品有限公司与淄博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长运医药用品有限公司,淄博胜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715-2号原告:山东长运医药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刚,总经理。被告:淄博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法定代表人孙玉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长运医药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长运医药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长运医药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44.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21844.00元,由原告山东长运医药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褚云霞代理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