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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二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与肖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肖海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二初字第496号原告吴日华,男。原告邓鸿明,男。原告邝军华,男。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共同委托代理人欧远忠,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健,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海军,男。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与被告肖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负担。审 判 长  李亚红人民陪审员  吴锦熙人民陪审员  肖金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国树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