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二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与肖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肖海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二初字第496号原告吴日华,男。原告邓鸿明,男。原告邝军华,男。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共同委托代理人欧远忠,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健,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海军,男。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与被告肖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日华、邓鸿明、邝军华负担。审 判 长 李亚红人民陪审员 吴锦熙人民陪审员 肖金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国树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