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重庆西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斗恒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斗恒,重庆贵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重庆西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19号2栋4层,组织机构代码70931504-2。法定代表人张忠秀,重庆西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平原,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齐,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斗恒,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贵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北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09313834-X。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斗恒、重庆贵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西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西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重庆西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琴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