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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非诉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贵田与被执行人刘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赵贵田,刘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非诉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赵贵田,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铭,男,198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万振胡同9—***号。公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赵贵田与被执行人刘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吉仲交昌调字第184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李宏轶执行本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8,709.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本院工作,,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1,376.00元,并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1,530.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4)吉仲交昌调字第18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宏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 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