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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晓玲与龚伟阳、龚伟坡、吴碧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晓玲,龚伟阳,龚伟坡,吴碧珍,郭三芬,黄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黄晓玲,女,1984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林育明、黄峥嵘,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天生,男,193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申请人龚伟阳,男,1975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龚伟坡,男,1982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泉州市惠安县。被申请人吴碧珍,女,1975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郭三芬,女,1984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泉州市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狮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吴碧珍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二、查封登记在郭三芬名下的址厦门市的房产。三、限制第三人黄天生所有的的址于石狮市的房屋(产权证号:狮房权证宝盖字第00**号,土地使用权证:狮宝集用(2002)字00xx号)办理产权过户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以欲与被申请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解除保全后,对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权利限制也应予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吴碧珍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郭三芬名下的址厦门市湖里区的查封。三、解除对第三人黄天生所有的址于石狮市的房屋(产权证号:狮房权证宝盖字第00**号,土地使用权证:狮宝集用(2002)字00xx号)办理产权过户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康志强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