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有灿、徐后顺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有灿,徐后顺,赵然存,赵有君,孙传玲,刘加公,赵月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364-2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有灿,男。被告:徐后顺,男。被告:赵然存,男。被告:赵有君,男。被告:孙传玲,女。被告:刘加公,男。被告:赵月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有灿、徐后顺、赵然存、赵有君、孙传玲、刘加公、赵月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有君所有的鲁L×××××号牌长安牌欧力威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祥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世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