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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执异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富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杜红全与朱华富民间借贷纠纷异议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红全,朱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异字第00260号案外人:无锡市富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定代表人:朱华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红全,男,住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被执行人:朱华富,男,住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本院在执行杜红全申请执行朱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无锡市富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冻结的该公司的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提出异议要求立即解除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无锡市富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称:一、冻结公司工程应收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朱华富尚欠债务属于个人行为,应有其本人负责处理偿还,公司与个人欠款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二、目前公司尚欠工程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共四十多万元,已拖欠两年多未解决。三、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冻结的应收工程款,以便公司尽快处理拖欠工程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并提交拖欠工资(剩余工资)表一份,附朱华富欠据6张,均为复印件。本院查明:朱华富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11月1日立据向原告杜红全借款414000元,因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提起诉讼。2012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华富偿还杜红全借款414000元,朱华富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22日冻结了朱华富经营的无锡市富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南京六建水岸佳苑项目部的工程款200000元。异议人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并提交其公司拖欠的工资(剩余工资)表一份,附有朱华富出具的欠条6张(均为复印件),以此证明公司尚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另查明,无锡市富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6日,注册资本为201万元,公司股东共两人,朱华富出资120.6万元,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朱华富欠款属于个人行为,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朱华富个人的财产,异议人提交的拖欠工资表,均为朱华富个人出具的欠条,表明公司的债务与个人债务混同,公司资产混同于个人资产,因此,在执行朱华富个人债务时,对朱华富经营的二人公司中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锡市富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