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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白某甲、白某乙与白某乙、白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626号原告:白某甲。被告:白某乙。被告:白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白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后由原告白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史洪锡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