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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屠某甲、屠某乙等与屠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甲,屠某乙,屠某丙,屠某丁,屠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屠某甲。原告屠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童清阶,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屠某丙。原告屠某丁。被告屠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甲、屠某乙、屠某丙、屠某丁与被告屠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甲、屠某乙、屠某丙、屠某丁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屠某甲、屠某乙、屠某丙、屠某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甲、屠某乙、屠某丙、屠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屠某甲、屠某乙、屠某丙、屠某丁负担。审判员  孙反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