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屠某甲、屠某乙等与屠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甲,屠某乙,屠某丙,屠某丁,屠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屠某甲。原告屠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童清阶,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屠某丙。原告屠某丁。被告屠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甲、屠某乙、屠某丙、屠某丁与被告屠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甲、屠某乙、屠某丙、屠某丁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屠某甲、屠某乙、屠某丙、屠某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甲、屠某乙、屠某丙、屠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屠某甲、屠某乙、屠某丙、屠某丁负担。审判员 孙反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