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楚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张文昌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昌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楚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昌,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楚雄市,汉族,大专文化,网吧职员,住云南省楚雄市,2014年8月31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以楚市检刑诉(2014)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维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许,租住在楚雄市开发区丰胜小区4幢3号四楼的被告人张文昌从打工的网吧拿衣服回租房处晾晒,住在楼下的受害人徐某某(女,生于2009年9月15日)到其房间玩,被告人张文昌让受害人徐某某脱掉裤子之后用舌头舔女孩阴部,后又用手指插入女孩阴道,对女孩进行猥亵。控称所诉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昌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抠摸、舌舔的方式对不满14周岁的受害人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年仅4周岁,依法应对被告人张文昌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文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文昌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被告人张文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做辩解;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许,租住在楚雄市开发区丰胜小区4幢3号四楼的被告人张文昌从打工的网吧拿衣服回租房处晾晒,住在楼下的受害人徐某某(女,生于2009年9月15日)到其房间玩,被告人张文昌让受害人徐某某脱掉裤子之后用舌头舔受害人阴部,后又用手指抠摸受害人阴部,对女孩进行猥亵。另查明,被告人张文昌及其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徐某某及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6万元,并取得受害人徐某某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徐某某的监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文昌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张文昌的供述,受害人徐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活体检验及照片,诊断证明书及化验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情况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昌用舌舔、抠摸受害儿童阴部的方式寻求刺激、满足性欲,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定性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文昌作案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文昌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文昌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文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晓琼人民陪审员  郎文启人民陪审员  武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傲蕾 来源:百度“”